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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赠与协议的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刘某1生前的保姆,自2013年起照顾刘某1生活多年,刘某1在2016年立有《遗嘱》,另在2018年和李某达成赠与协议,两份文件中均表明其自愿将自己位于北京市X区的住房一套赠与李某。现李某与刘某1儿子刘某就《遗嘱》、《赠与协议》的效力和房产权属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依照本案所涉《遗嘱》、《赠与协议》形成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刘某1在2016年8月18日设立《遗嘱》,后又于2018年10月21日设立《赠与协议》,且均涉及处分涉案房屋的内容,刘某1在设立《遗嘱》之后又另行设立《赠与协议》,视为对《遗嘱》的撤销。

其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涉案标的为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但李某、刘某1并未完成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刘某1去世后,刘某作为刘某1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