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赠与子女引发的诉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子女丙由甲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债务(包括房贷)由甲方承担,房屋由女方保管,至丙 18 周岁过户至其名下。离婚后,甲因工作调动且丙疾病治疗费用增加、甲父母患病等原因,经济压力增大,欲提起诉讼要回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分析甲提起诉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 464 条,甲、乙双方以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包含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民事关系的协议属于 “合同”。同时,《民法典》第 464 条第二款规定了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优先适用特别法的立场,在无特别法规定时可参照合同编适用。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履行和效力瑕疵等可单独诉讼,因婚姻家庭编无特殊规定,可参照合同编规定。在本案中,甲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甲提供收入证明及父母疾病诊疗单等,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其有能力负担相关义务,但之后收入降低、支出大幅增加,继续履行原协议将对其明显不公,甲可要求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以保证离婚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次分析丙提起诉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的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内容,甲、乙约定房屋由女方保管并待丙 18 周岁过户至其名下,这属于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丙可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乙 “保管” 房屋的具体含义,从文义解释来看,“保管” 指保藏、管理,包括对房屋质量进行管理控制。但协议中对乙保管房屋的具体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乙可自由选择对房屋的处置方法,保管期间的收益也由其确定。而丙在符合离婚协议约定条件产生时,有权要求乙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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