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赠子房后反悔,法院析情断是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概述:
罗某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并登记在儿子谭某名下。后罗某与丈夫离婚,并因生活琐事与儿子关系恶化。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已赠与儿子的房产变更登记回自己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本案中罗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儿子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时,基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产已登记在受赠人名下)且赠与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事实,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赠与合同稳定性的维护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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