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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房产转让,债权人撤销权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概述:
周某刚因借款纠纷起诉李某鑫及A公司、a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鑫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父亲李父。周某刚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其债权,遂起诉要求撤销转让行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然而,本案中李某鑫虽未支付房款给李父,但双方均称该房产实际由李父出资购买,仅因贷款问题登记在李某鑫名下。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该转让行为并非无偿性质,且未对债权人周某刚的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交易稳定性的尊重和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的严格把握。

适用法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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