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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系母子关系。赵某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市P区的房产,价值人民币800万元。为了感谢刘某多年来的照顾和付出,赵某决定将该套房产赠与给刘某,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赵某因病去世。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的效力,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律师评析】

房产赠与行为系赠与人自愿将其房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赵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被告刘某,并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该赠与行为系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虽然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去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刘某有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的效力,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