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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他们不孝顺能收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曾某(男)与田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2013年10月曾某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2014年5月,田某写下“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其内容为:“老大与我共住现在这套,后因太挤,老大找地自建房搬出。这房子当初是10万元盖的,今后老大拿出10万元,房子归老大,然后这10万元分给每个孩子2.5万。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300元养老。如果老大不给这10万元,他就得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该书面文字中署有田某与四子女签名。后因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田某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曾某与田某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田某与四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综合2014年5月田某所书文字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解释可知,田某所书文字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涉诉房屋仍登记于曾某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田某表示撤销上述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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