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历史违建的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及其配偶徐某原共有房产经拆迁后,补偿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这两套房屋均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无房产证。2009年8月23日,陈某及其配偶徐某签署《联合声明》,将涉案房产分别赠与儿子许多为与徐某1,书面约定“在享受继承权的同时,子女要履行尊重父母,为二老养老送终的义务,x房屋为夫妻二人长住终老为止”。2013年5月6日,徐某1将约定给陈某及其配偶徐某居住终老的x号房产出售。陈某及其配偶徐某签署《遗嘱》,约定将徐某1名下的一套房产或者《联合声明》中约定赠与给徐某1的一房提供给陈某及其配偶徐某住至终老。2013年5月8日,许多为与徐某1与S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涉案房产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书》。2020年3月7日,陈某至涉案房产主张居住权利,被告徐某1报警处理。后陈某与其配偶徐某、被告徐某1经人民调解达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房屋居住权问题”的协议。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对许多为与徐某1就涉案房产50%份额的赠与。本案中,徐某1于庭审中自认将涉案房产用于出租,“两年一签合同,2020年6月1日合同到期,2020年6月签的合同2022年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不愿意给原告住,我们三个子女可以在外面给陈某租房子居住,我们三个人分摊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陈某及其配偶依据家庭内部协议自愿将房产赠与徐某1,徐某1有依照约定履行提供指定房屋给陈某及其配偶住至终老的义务。徐某1未经陈某及其配偶徐某同意便将约定给两人居住的房屋出售,在陈某明确主张涉案房产的居住权利之后,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徐某1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2年期租约,并明确表示即使房屋租赁期满仍拒绝提供该房屋给陈某居住。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陈某请求撤销对徐某1就涉案房产50%份额的赠与,应当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