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存在赌博行为并将赠与房产用于抵押,可以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李某1系父子关系。2010年9月,李某与李某1口头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李某1。双方于2010年9月13日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1名下,并由李某1及其家人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后李某以“李某1在受赠房屋后,沾染赌博恶习,以受赠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用于赌博,完全未尽到赡养义务,违背了当初赠与房产的初衷”为由,诉请撤销对涉案房屋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析】
李某确认向李某1赠与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李某提出的李某1存在赌博的行为及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理由,法院认为李某1接受赠与后将房屋用于抵押,不妨碍李某1通过其他方式赡养李某。即便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的撤销权也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故不予支持原告撤销赠与合同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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