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借房”给重孙上学,孙子却称赠与不归还,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万奶奶与程爷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程贵,一女程琴,程爷爷于2010年去世。2016年,万奶奶与程爷爷共有的房屋拆迁,分给万奶奶安置房屋一套,安置协议记载被拆迁人为万奶奶。2020年,万奶奶作为赠与人,程杰(程贵之子)、秦琦(程杰之妻)作为受赠人,双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订《赠与合同》一份,载明万奶奶将案涉安置房屋赠与程杰、秦琦二人,并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该二人名下。现万奶奶将二人诉至法院,主张当初过户房子是为了配合二人的孩子小程(万奶奶重孙)上学,并非将房子赠与二人,二人也承诺给孩子办完入学就将房子还给万奶奶,但后来一直不配合转移登记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双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两被告共同辩称,自己一直在照顾原告,原告赠与房产是因为希望二人继续照顾她,并非因为孩子上学,双程之间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刘律师认为,赠与合同虽是无偿合同,但此种无偿往往基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在感情、生活等程面照料的付出,尤其是涉及房屋等经济价值较大且对赠与人具有生活保障作用的不动产,财产所有权人更会基于一定的目的作出赠与决定。综合该案查明的事实,万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万奶奶的赠与动机欠缺。虽然两被告系万奶奶之孙及孙媳妇,但二人并不与万奶奶共同居住,未能提交对万奶奶进行抚养照料的证据;
第二,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目的仅为两被告子女入学,而非真正的赠与。万奶奶及其子女,包含程杰的父母均对此出具证人证言,程杰父母作为其至亲,所作陈述具有较高可信度。
第三,程杰提交的《协商证明书》不能证明双程存在赠与法律关系。该证明书中,记载的仅为涉案房屋“过户在孙子程杰”名下,“过户”即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该客观事实可能基于多种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不能明确一定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发生。
第四,万奶奶与两被告对该房屋的处理系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系万奶奶与程爷爷夫妻双程共有财产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在程爷爷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万奶奶与两被告在未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以赠与程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系无权处分。
第五,两被告以涉案房屋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的目的性较为明显。经查证,两被告之子确实在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办理了涉案房屋所在学区的入学手续,而两被告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双程以签订《赠与合同》的程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该行为系双程共同的虚假通谋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返还案涉房屋,故万奶奶要求二被告协助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应当予以支持。
另需说明,因本案不涉及案涉房屋析产分割问题,故未追加相关权利人参加诉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万奶奶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程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程应当赔偿对程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程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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