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恋爱期间的房屋赠与合同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程某按揭借款购买了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程某一人名下。2020年程某与恋人王某准备结婚,程某便与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程某将上述房屋50%的产权赠与王某,且程某承诺在30天内完成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王某变更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并未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也并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现王某要求程某按照《房屋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自己变更登记为上述房屋的共有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赠与是一种赠与人将自己的私有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的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于赠与行为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使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至受赠人之前,若该份赠与合同不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公证、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时改变赠与的想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表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依法进行过户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效力。

  结合本案案情,程某和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并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到公证部门对房屋赠与合同进行过公证,且该份房屋赠与合同也不属于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在程某和王某解除恋爱关系之后,程某改变了赠与的想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程某可以撤销该份房屋赠与合同。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