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违建房屋交付完成之后,赠与人无权再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8日,王某与季某1、季某2达成了赠与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王某将涉案房屋(据查该房屋系王某自建房,为历史违建)一、二楼的使用权赠与季某2,三、四楼的使用权赠与季某1。2011年5月20日,季某2与李某签订了《房屋(权益)转让协议》,季某2将受赠的涉案房屋一楼整层所有权益转让给李某。2008年3月31日,王某以打印形式了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王某将涉案房屋一楼给王某1,二楼由王某3和王某4平分,三楼给季某1,四楼给王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系王某与案外人麦某的子女,季某1为王某的妻子。2008年6月28日,王某去世。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向院起诉请求依照被继承人2008年3月31日所立遗嘱继承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王某与季某1、季某2于2004年7月8日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属于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进行产权登记,也未办理报建手续,王某对该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不存在办理转移登记之说。根据各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赠与协议签订后,该房产即交予季某1、季某2管理、使用,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权的移交即应视为房产权利的转移,故本案赠与协议已履行完毕,王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无权再撤销赠与。因此。王某2008年3月31日所立遗嘱处分了其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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