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产作为彩礼后结婚不成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强和王丽在2014年通过一个社交网络平台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并于2015年达成了在2018年结婚的共识。但在婚前,王丽提出要求李强提供一处价值不少于40万元的房产以及4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为了促成这段婚姻,李强在2016年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70万元的住宅转移登记到了王丽名下。然而,随着2018年婚期的临近,双方意识到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家庭之间也出现了矛盾,最终两人决定不结婚。李强随后要求王丽返还房产,但王丽辩称这些财产是李强自愿赠与的,即使不结婚也应归她所有,且房产过户已完成,无法返还。李强因此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王丽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李强赠与王丽的房产确实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本应有效。但该赠与行为是李强以结婚为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在双方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失去了结婚的可能性,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也不复存在,王丽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彩礼失去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应“恢复原状”,即回到婚约订立前的状态,因此王丽应当返还李强赠与的房产,否则将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合理原则。彩礼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习俗,虽然各地的彩礼形式和数额各异,但通常都较为昂贵。这对许多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些家庭甚至因此负债累累。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就可能出现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一般而言,彩礼是一种具有强烈身份利益的赠与行为,不仅仅受合同法的调整。彩礼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的目的就没有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是不公平的,也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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