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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族房产赠与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概述

王某拥有一套房产,生前将房产赠与给孙子小王,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后王某与孙子关系恶化,王某欲撤销赠与,但小王已入住并进行了装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王某虽已办理公证赠与,但若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仍可撤销赠与。然而,小王已入住并装修,实际占有使用房产,撤销赠与将对其造成较大损失,法院在裁决时会权衡双方利益。

适用法律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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