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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要求单独使用房屋,法院判决子女也有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林某文为夫妻关系,2001年10月30日,林某文与北京H公司签订了《**小区集资住房协议书》,购买了位于***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林某文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照顾林某文,原告与林某文搬到其他房屋居住。被告一家居住在***房屋。林某文于2016年10月22日去世,原告和被告联系回***房屋居住,多次协商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房屋无论为林某文、赵某出资购买,还是林某文、林某旭出资购买,该房屋中均有林某文的份额,现林某文已经过世,***房屋尚未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亦未进行继承析产,赵某、林某旭作为林某文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另,赵某持有***房屋的钥匙,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房屋居住,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林某旭、陈某、林某君妨碍其对***房屋居住使用权利的行使。故赵某要求林某旭、陈某、林某君腾空***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