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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协议危机:当其他继承人拒绝履行时,法律是我的后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文与张某杰、张某超均系被继承人的子女。1993年3月,被继承人张某贤与北京某单位签订自管公房买卖契约,购买了一号房屋,并于2002年8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贤名下。2009年4月17日,张某贤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22日就被继承人张某贤的上述房屋遗产达成继承协议,约定由张某文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由张某文按照房屋评估价给予张某杰、张某超各30%的经济补偿,最迟还款时间不超过5年。

协议签订后,张某杰、张某超均未如约履行,且推翻之前的协议内容于2013年以主张法定继承为由诉至法院,后经生效判决依据遗产继承协议履行。

裁判结果

一、张某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张某文所有,张某杰、张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某文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张某杰、张某超房屋折价款每人九十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张某杰、张某超、张某文三人作为被继承人张某贤的法定继承人,针对张某贤的遗产即一号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经生效判决书确认,三人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各方在签订此协议后应依约履行。

依据上述协议书可确认协议意见为一号房屋归张某文所有,张某文按评估价值给付张某杰、张某超各30%的折价款,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关于张某杰、张某超所称现时间已过应作废,要求法定继承各自份额的答辩意见,但法院需说明的是,由张某文提交的履约通知单、诉费交款通知单、张某杰的回复及双方的陈述意见可见,张某文系在2016年4月19日前积极履行上述协议并由此提出诉讼,但需双方选择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其后才涉及给付折价款事宜,且双方因协调户口问题才导致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故不宜确认不再适用双方的协商意见,故法院在考虑双方意见及本案具体情况的前提基础上确认双方继续履行上述协议书为宜,且确认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的参考时点为2016年4月6日。综上,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张某文所有,张某文给付张某杰、张某超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各90万元。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