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答应赠与子女房屋并制作公证书,老人还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贤是原告的父亲,宋某芝是原告的姐姐。原告的母亲林某于2007年去世。涉案房屋原系原告单独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与母亲林某名下。2010年原告和二被告在某公证处办理了两份公证,宋某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给原告,二被告放弃对林某的遗产继承权,林某的所有遗产由原告继承。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但二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50%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旭享有;
二、被继承人林某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的25%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旭继承;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25%的份额由被告宋某贤享有;
四、驳回原告宋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林某在其与宋某贤婚内与宋某旭共同购买,登记为林某与宋某旭共同共有,现林某已去世,二人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法院认定林某和宋某旭应各享有50%的份额,其中林某享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其与宋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为宋某贤享有,即涉案房屋由宋某旭享有50%的份额,宋某贤享有25%的份额,林某享有的25%的份额作为林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公证书,宋某芝、宋某贤均表示放弃林某的上述房屋份额遗产的继承权,故法院认定林某的上述房屋份额遗产均由宋某旭继承。关于宋某贤享有的25%份额,宋某贤虽与宋某旭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宋某贤在本案审理中表示不想将其份额赠与宋某旭,应视为双方就该《赠与合同》产生争议,该争议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因上述争议的存在,宋某旭现不确定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其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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