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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中适用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的争议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1、孙某系夫妻,被告王某2系两人之子。2007年9月5日,王某1与某联保实业总公司、某市S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了《保儿村改造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人将王某1位于某市S区的某处房产拆迁,拆迁总面积为464.89平方米。2020年10月14日,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2签订《房屋赠与书》,约定王某1自愿将被拆迁的部分面积赠与王某2,补偿房屋是4号楼2单元1701户,王某2自愿接受该赠与。同日,王某2与某联保实业总公司、某市S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了《拆迁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房屋是4号楼2单元1701户,经结算王某2应当交款额为21,402.9元。案涉房屋建成交房后,王某2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目前房屋并未办理权属登记。后,王某1、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某2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并有辱骂父母的情节,要求撤销《房屋赠与书》。
庭审中,王某1、孙某主张王某2不赡养老人,甚至有殴打、辱骂老人的行为,自身也染有恶习,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某2主张在签订《拆迁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支付了相应的差价,王某1、孙某表示同意在王某2返还房屋后将差价支付给王某2。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王某1、孙某与被告王某2于2010年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涉房屋系拆迁所得,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被告王某2尚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原告王某1、孙某请求撤销房屋赠与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案撤销赠与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任意撤销,不适用法定撤销权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据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称的支付差价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在该案中不予处理。所以,判决:撤销原告王某1、孙某与被告王某2于2010年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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