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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房产赠与不成婚引发返还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任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任先生以李女士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共同居住。后因结婚未果,任先生起诉要求李女士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及返还请求权。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往往带有结婚的预期,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因双方未结婚,所附条件未成就,任先生有权要求返还房产。但需注意,实际判决还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贡献、投入等因素。

适用法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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