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中附带赡养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尹某系母子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大儿子。2007年,原告夫妇俩与儿女们商议,把老两口与小儿子名下的房屋卖掉,房款中属于老两口的份额以及股票账户里的钱都用来给被告大儿子购买新房,并约定购买新房后老两口与大儿子同住,大儿子要多尽赡养义务。起初,老两口一直与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之后历经老父亲去世,大儿子离婚等一系列事件,郑某和大儿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大儿子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郑某送到养老院。郑某认为,当初赠与购房款是以大儿子负责养老为前提,因此要求大儿子偿付卖房的部分钱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虽然大儿子与父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附有义务的赠与协议,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双方事实上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即该笔款项是以大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因母子关系恶化,大儿子不再愿意和母亲共同居住,系未妥善完成接受母亲赠与时附带的义务,应当给与母亲一定的偿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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