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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风波平息,老人居住权稳固:法院力挺老人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孙大爷与孙女士系祖孙关系,因孙女士父母早逝,由孙大爷一手抚养长大。孙大爷名下有一套E房产,为感谢孙女多年来的照顾与陪伴,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孙女,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约定自己保留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至去世。后孙大爷因身体原因需长期住院,孙女士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照顾,便聘请了保姆照料孙大爷。孙大爷担心自己出院后回E房产居住会遭到保姆反对,遂寻求法律帮助。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孙大爷与孙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及保留居住权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大爷作为居住权人,有权在E房产内居住至去世,此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即便房屋实际由孙女士管理,孙女士也有义务保障孙大爷的居住权益,包括为孙大爷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及必要的协助。对于保姆可能存在的疑虑或反对,孙女士应明确告知其孙大爷的居住权,并采取措施确保孙大爷的居住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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