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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张先生与其子小李因一套房产的赠与问题产生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将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赠与小李,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几年后,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希望撤销赠与,但小李坚决反对,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这一条款存在例外,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张先生原则上享有撤销权。但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张先生将失去任意撤销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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