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有房产“转让”给儿子,法院认定实为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和陈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赵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处位于东城区建国门大街的房产,登记在陈女士名下。赵先生去世后,子女并未立即提出对房产进行析产继承的要求。
2014年,陈女士与儿子赵小强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并将房产过户到赵小强名下。合同中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为8万元,但实际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
2015年,陈女士也因病去世。2016年,女儿赵小丽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时发现房产已经转到哥哥名下,于是将哥哥赵小强告上法庭,主张母亲与哥哥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该房产虽然是在陈女士名下,但属于赵先生和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赵先生去世后,房产应当由陈女士和她的子女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陈女士在丈夫赵先生去世后,将房产“出售”给儿子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是买卖,但实质上是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因此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意图。此外,陈女士与儿子赵小强在明知房产尚未进行析产继承,且有女儿赵小丽的份额的情况下,私下进行房产过户,这种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了赵小丽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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