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赠房给女儿,后又反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强在股市中大赚一笔后,决定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女儿李娜。李娜对此表示非常高兴,并很快搬进了这所房子。然而,尽管张强和李娜都同意了这一赠与,但他们始终没有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不幸的是,随后股市出现了大幅度的下跌,张强因此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在此期间,张强与李娜因为财产问题产生了严重的争执,李娜甚至在一次争吵中对张强的现任妻子进行了身体攻击,导致她不得不住院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张强愤怒地决定撤销对李娜的房产赠与。李娜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她认为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张强的撤销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而且由于张强的赠与行为,她错过了购买房产的最佳时机。目前,房价已经大幅上涨,李娜也无力再购买其他房产。张强是否有权撤销他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享有三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果是动产,要在动产交付之前;如果是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要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法定撤销权是对受赠人“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当发生法定事由时,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的行为。这些事由包括: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等,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却不向赠与人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赠与合同约定了义务,但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就丧失了撤销权。
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自己陷入经济窘困状况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抗辩权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受赠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赠与人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但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依然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本案中赠与的房产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亦不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而,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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