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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房产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章某与女儿路某签订承诺书,约定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路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房屋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路某承诺,接受赠与后承担起对章某的赡养义务,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一段时间后,章某又与路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路某,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路某名下,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办理过户后不久,路某便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后因本案所涉产权纠纷,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及后续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朱某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路某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路某返还朱某定金、给付朱某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损失,判决已生效。

章某主张本案是附义务的赠与,但路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将案涉房屋出售,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章某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章某与路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路某与章某另行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形式上为制式合同,结合其签订时间,应属配合房屋过户所为的法律行为,不能以此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二人之间就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

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路某对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路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章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