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孙女,是“买卖”还是“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争议房屋原为汪某名下房产。2020年6月16日,汪某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孙女,办理过户过程中,汪某与孙女共同到登记中心,并回答了工作人员的询问,表示当天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房屋坐落、孙女姓名等问题均予以清晰回答。2021年5月7日,汪某向孙女发送律师函,要求孙女支付购房款。随后,汪某作为原告,以孙女为被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出庭抗辩,认为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祖孙关系一直很融洽,起诉并非原告本意。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违约条款、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常态。综合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并无房屋买卖交易的意思表示,而应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房屋过户系为完成赠与合同,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缺乏依据,故应当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对要求恢复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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