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赠与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某有兄弟姊妹共五人,陈某1为陈某的陈某1,陈某2为陈某的小妹,陈某父母皆已过世。2018年适逢房屋动迁,陈某1分得了两套房屋。
次年,陈某1因终生未婚未育,故写了一份《我的决定》,将其中一套房给大哥陈某。2022年,陈某1去世,一家人却因这套房子引发了争执。
陈某2认为,陈某1生前出具《我的决定》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这套房子还没完成过户,陈某1就已经离世了,所以房子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双方争持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我的决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协商决定》,均明确陈某1将涉案房屋赠与陈某的意思表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只是客观上不具备过户条件,而非陈某1主观上要撤销赠与;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陈某作为受赠人,现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陈某2作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没有权利撤销赠与;
最后,陈某2陈述陈某1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但未能提供陈某1就诊的证据,故陈某1将涉案房屋赠与陈某的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归陈某所有。
【法律依据】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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