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商品房“赠与”未成年子女可以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杜某系未成年人,乃母张某、父杜某1的婚生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杜某1达成协议并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杜某的抚养权归杜某1,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坐落于某县东北新城的商品房赠与婚生子杜某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张某继续偿还。张某、杜某1在离婚后不久,因张某无力偿还按揭贷款,张某与杜某1商议后共同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由张某持有余下卖房款(已扣除按揭贷款),杜某1与张某交涉,要求张某应将持有的卖房款返还给杜某,但张某认为卖房行为系赠与人张某与杜某1共同达成合意的撤销赠与行为,故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交涉无果后,杜某1遂以杜某的名义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余下卖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婚生子女,该赠与行为,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本质上属于夫妻在分割共有财产中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且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而该民事调解书属于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设立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未成年人子女凭该生效的裁判文书即已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而无需另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赠与人已无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对张某辩称的赠与行为已被撤销的抗辩理由,不应支持。
律师提醒,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同,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婚生子女,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其本质属于夫妻在分割共有财产中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如该赠与条款(也即分割条款)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那么未成年人子女凭该生效的裁判文书即已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而无需另行办理变更登记,父母不得任意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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