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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任某和代某生育了一儿一女。任某因病去世,对登记在代某名下位于秦淮区某处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后,代某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代某因病去世后,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任某去世后,房屋析产之前,该房屋应当属于代某和儿女共同共有。代某私自将房屋卖给儿子,由于交易价格异常且未支付对价,所谓的买卖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行为。代某和儿子在知道房屋有女儿的份额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房屋,这构成了恶意串通。代某与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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