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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赠与儿女后能否再要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两名女儿即被告郑某1、郑某2签订《房产过户协议书》,约定郑某将一套现有住房转让给郑某1、郑某2共同所有,二人各执一半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过户后郑某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名女儿则负责承担郑某老年生活,为其尽照顾、赡养义务。后郑某以其长期单独居住养老院、两名女儿未尽照料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房产过户协议书》并将房屋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诉中,郑某1抗辩称案涉房产系买卖交易过户,但综合在案证据,双方约定价格为明显不合理低价,郑某1在诉讼过程中亦陈述并未支付购房款且默认郑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条件为明确其对郑某的赡养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郑某1、郑某2作为郑某之女及负有赡养义务的受赠人,应当履行其对郑某负有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郑某已年过八旬,身体情况较差且需专人予以照料,而其现有经济状况难以维持晚年生活,案涉房产亦是郑某唯一住房。郑某主张两女儿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主张撤销案涉《房产过户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撤销郑某与两女儿签订的《房产过户协议书》并将房屋重新过户至郑某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