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赠与过户手续,能否撤销赠与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系白某母亲。2020年9月9日,赵某被确认存在认知障碍。2021年2月28日,赵某与白某签订《承诺书》,约定:赵某将自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白某,白某需保证赵某有生之年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利,白某还应承担对赵某的赡养义务。2021年3月4日,赵某与白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赵某无偿将涉案房屋赠与白某,并于同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2021年3月,赵某、白某因涉案房屋发生争议,赵某起诉法院要求白某返还房屋,并向法院申请保全涉案房屋。2021年4月8日前往医院复诊,被诊断为:“认知障碍”。2021年5月,白某与任某签订《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但因赵某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屋,白某未将涉案房屋出售成功。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一、《承诺书》及《赠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承诺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明赵某的赠与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合同》实际上是因办理过户需要,赵某和白某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订的格式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
二、本案撤销赠与房产是否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赵某赠与发生后不到一年内就行使了撤销权,故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三、白某出售房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赠与义务的违反,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赵某与白某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表明,赠与的前提是白某需保证赵某在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白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承诺事项。
综上,应当依法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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