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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房屋父亲赠与部分子女,母亲起诉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例概述:
林某微与赵某文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健及赵某丽两名子女。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赵某文名下。2018年11月2日,赵某文将房屋过户至赵某丽名下,林某微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恢复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文未经林某微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文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林某微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赵某文未能证明林某微知晓并同意赠与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