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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屋遗赠给孙子,受赠人没有按时表示接受,法院认定其放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贤、赵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陈某文、陈某君、陈某楠、陈某超、陈某旭五个子女。赵某兰于1988年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于2009年去世,2017年注销户口。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一套系拆迁安置房屋,应依法进行继承。现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陈某贤遗产,陈某文、陈某君、陈某楠、陈某超、陈某旭系陈某贤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陈某贤书写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陈某昊陈某涛、陈某峰属陈某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故陈某贤在《我的遗嘱》中将诉争房屋由其孙陈某昊陈某涛、陈某峰继承应属遗赠。

经法院询问,陈某昊陈某涛、陈某峰均认可自2009年即知晓上述遗嘱存在,但陈某昊陈某涛、陈某峰均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其他继承人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陈某昊陈某涛、陈某峰放弃受遗赠。故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故陈某文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五分之一份额,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