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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附义务赠与侄子房产,侄子未履行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例概述:
赵女士将房产赠与侄子赵某,附条件是赵某需照顾其晚年生活并负责养老送终。房屋过户后,赵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并将房屋出售。赵女士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售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赵某作为受赠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赵女士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即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时,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赵女士的撤销权成立。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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