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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将房屋遗赠给我,其亲属不承认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秦某贤与吴某芝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秦某霞、长子秦某刚、次子秦某昊、二女秦某涵、三女秦某云。吴某芝于1957年5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秦某贤于1975年2月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秦某刚于2018年逝世。秦某刚一生未婚,没有子女,2005年因刘某文与秦某刚认识,随后刘某文与秦某刚生活十几年。两人形同父子,经刘某文与秦某刚协商,两人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照约定,刘某文精心照顾秦某刚直至死亡,秦某刚的后事也是由刘某文办理。

对于秦某刚的遗产继承,其兄弟姐妹有不同意见。刘某文认为,其已经与秦某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应由其继承秦某刚的所有遗产,特此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秦某刚与刘某文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刘某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与秦某刚长期共同生活,不仅在生活上加以照料,还在共同参加文化活动等方面给予秦某刚以精神慰藉,从秦某刚的医疗及丧葬办理来看,刘某文全程参与,尤其是在秦某刚住院期间的护理环节起到了主要作用。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文实际依约履行了秦某刚的生养死葬义务,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法院根据秦某刚的遗产实际情况确定继承方式。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