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已经过户,还能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系吕某的外祖母,案涉房屋原系孙某所有,登记在孙某名下。为了吕某孩子入学所需,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变更过户至吕某名下。2018年9月,孙某与吕某办理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吕某名下。吕某于2020年5月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吕某装修开始至今,孙某同女儿共同居住在女儿家。吕某于庭审中多次表示其随时可以将外婆接到案涉房屋居住,孙某表示不仅要居住,而且要将房产证名字变更回其本人。
原告孙某诉称,位于海淀区某房产原本登记在我名下,归我所有。2019年,为了被告的孩子入学便利,我自愿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但现在被告不孝敬且不让我居住,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吕某辩称,房屋是原告赠与给我,并且办理了变更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我进行了装修后实际居住了,我并没有说不让原告居住,是原告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孙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吕某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孙某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已于2018年9月变更过户至吕某名下,房屋权利已经实际转移至吕某,故孙某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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