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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子女赠与房屋,一方反悔,合同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和白某是夫妻关系,张某1是二人之子。2017年,张某、白某与张某1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张某和白某同意将位于X地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张某1,但房屋由张某和白某居住至二人百年之后。

2019年,张某1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张某表示由于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张某1;而母亲白某则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张某1。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张某1将父母张某和白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具体到该案中,房屋属于张某与白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张某1,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当父亲张某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白某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张某1,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1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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