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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遗愿,好友依法继承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王明。赵某某于2015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王某某于2023年初去世,其父母亦早逝。王某某生前经营一家小型企业,并于2018年将企业股权及名下B房产通过公证遗嘱指定由其好友李先生继承,以感谢李先生多年来的支持与帮助。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某某,决定在我去世后,将我所持有的企业全部股权及B房产由李先生继承,以表我对他无私帮助的感激之情。”审理中,李先生提供了与王某某生前的通信记录及共同出席活动的照片,以证明双方关系密切且王某某确有此遗愿。同时,李先生还提交了多位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在得知受遗赠后,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王某某的继承人王明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不仅提供了与王某某生前交往密切的证据,还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王明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尽管赵某某先于王某某去世,但不影响王某某独立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尊重王某某的遗愿,确认李先生合法继承企业股权及B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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