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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兄弟间的房产赠与纠纷

 

基本案情】

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他们的子女。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因小儿子照顾较多,二人同意生前将位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他,其他人无权异议。协议签订后,韩某河考虑父母健在未及时过户,后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称不清楚协议情况,房屋是父母遗产,三人都有权继承,不同意过户。韩某河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并配合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同时继承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撤销赠与。即继承人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该案中,韩先生与宋女士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且协议未公证,其去世后,在韩某海、韩某江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韩某河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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