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一方同意赠与,赠与能产生效力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小林是他们的儿子。2017年,三人签订《赠与合同书》,约定林先生和钱女士将位于西城区右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小林,但房屋由二人居住至百年之后。2019年,小林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林先生表示因生活困难不同意过户,母亲钱女士则同意。小林将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该案中,房屋属林先生与钱女士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书》合法有效,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二人均有权撤销赠与。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钱女士同意过户,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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