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未公证,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张。2022年,张先生、李女士与小张签订了一份赠予协议,约定将二人位于秦淮区某处房屋赠与给小张。赠予协议签订后,张、李二人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23年,小张要求父母协助他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他。但张先生和李女士担心小张不尽赡养义务撤销了赠予。后,小张将父母张先生和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赠与协议还未得到公证,故张先生和李女士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确保赠与合同的公证和房产的及时过户,是保障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关键步骤。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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