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屋,单方表示赠与,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铁柱和翠花是夫妻关系,铁蛋是二人之子。2023年,铁柱、翠花与铁蛋签订了一份赠予协议,约定夫妻二人同意将位于鼓楼区某处房产赠与给铁蛋,但二人去世之前,房屋仍由二人居住。2024年,铁蛋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铁柱表示由于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铁蛋;而母亲翠花则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给铁蛋。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铁蛋将父母铁柱和翠花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法官因夫妻无法达成一致的赠予意见,以赠予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驳回了铁蛋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尤其是房产,需要所有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本案中,由于铁柱和翠花对于房屋赠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有铁蛋的诉请不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2.《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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