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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将房子赠与女儿后又反悔,不惜对簿公堂,到底有何苦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太太,年近七旬,居住在某市F区,拥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家中只有一个女儿秦某。2021年2月,张老太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表示将房产无偿赠与女儿,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该房产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承诺将履行赡养义务,并保证母亲的居住权。

然而,在房产过户两个月后,张老太太发现女儿秦某背着她将房子出售,并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了保障自己的养老权益,张老太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异议登记,阻止了房产过户。随后,张老太太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析】

张老太太的房产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女儿秦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且试图出售房产,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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