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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纠纷:公证赠与与遗嘱冲突法律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例概述
吴勇、王晓玉夫妇与子女间发生了一起复杂的房产赠与纠纷。吴氏夫妇先将房产公证赠与儿子吴小刚,后又在未撤销前一份赠与的情况下,将部分房产公证遗嘱赠与女儿吴丽丽,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最终,吴丽丽取得了房产并获得了拆迁款,而吴小刚的继承人谢芳、吴丽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评议
本案涉及公证赠与与公证遗嘱的效力冲突及房产过户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因此,吴勇、王晓玉与吴小刚之间的公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未行使法定撤销权,故该赠与不可撤销。

同时,吴氏夫妇在明知已存在公证赠与的情况下,又与吴丽丽签订公证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此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然而,对于吴丽丽已实际取得的房产部分,因已办理过户手续并取得拆迁款,应视为其已合法取得该部分房产权利。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