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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应尊重房屋所有人的处分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柳氏家族内的房屋赠与及继承问题。柳先生与章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柳大、柳二、柳三、柳四。柳四与王女士曾结婚并育有一女柳小童,后于1999年离婚,柳四未再婚。2009年5月27日,柳先生取得某市区某里18-XXX室房屋所有权。2014年8月21日,柳先生以81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柳四,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2023年4月12日,柳四在生前将房屋赠与给柳小童,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同年6月7日,柳四与柳先生先后去世。2023年12月,柳小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张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案件审理中,柳大、柳二和章女士(三原告)提出,2014年房屋出售时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且柳四在去世前将房屋赠与柳小童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债权实现,因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柳小童则声称对是否给付房款不清楚。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的主体资格与撤销权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柳大、柳二并非柳四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因此不具备直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资格。同时,章女士作为柳四的母亲,虽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撤销权,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本人行使,且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因此章女士亦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债权是否存在及是否影响赠与合同的撤销

原告主张柳四未支付购房款,但该笔款项是否实际给付在本案中并未得到明确证据支持。此外,柳先生、章女士与柳四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长时间未主张债权的事实,使得该笔款项的性质(债权或赠与)变得模糊。因此,原告直接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及撤销条件

柳先生和章女士将房屋转移给柳四,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只有在受赠人因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才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柳小童并未实施此类行为,因此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

房屋出售后的权利归属

柳四将房屋赠与柳小童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柳小童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柳小童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售价问题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章女士、柳大、柳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对柳四是否享有合法债权尚未定论,且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同时,柳小童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总结

本案展示了在房屋赠与及继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法律问题。赠与人及受赠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在涉及家庭财产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