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口头承诺承担赡养义务,老人因此赠与房产,而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本案发生在秦州区,涉及唐某与其女儿刘某、女婿杨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2015年,唐某位于秦州区的房屋面临拆迁,为了得到赡养,唐某与刘某、杨某口头约定,若二人履行赡养义务,则将其因拆迁分得的其中两套安置房分别赠与刘某和杨某。唐某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签字确认后,将两套房屋直接登记在刘某和杨某名下。然而,事后刘某和杨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二人返还房屋。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当前已失效,现行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唐某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将两套房屋拥有人确定为刘某、杨某,这一行为可视为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刘某、杨某分别与政府签订了分户协议,则视为接受了赠与。因此,唐某与刘某、杨某之间分别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和杨某未履行对唐某的赡养义务,符合上述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可能丧失该权利。
证据与事实认定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时重点考察了唐某与刘某、杨某之间的约定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刘某、杨某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庭审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唐某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行为已足以表明其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刘某、杨某分别与政府签订了分户协议,接受了赠与。同时,法院还需查明刘某、杨某是否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这是判断唐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关键。
裁判结果及影响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若认定唐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且刘某、杨某确未履行赡养义务,则可能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刘某、杨某返还房屋。这一裁判结果不仅维护了唐某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同时,它也提醒人们在进行赠与行为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官提醒
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赠与行为时,应慎重考虑并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赠人也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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