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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未尽赡养之责,父母诉请撤销房产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夫妇育有一子小王。2015年春节期间,王某夫妇将名下的一套房产C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小王名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并未支付任何房款。协议中附带条款,要求小王负责王某夫妇的晚年生活起居及医疗费用。然而,近年来小王因工作繁忙,对王某夫妇的照顾日渐疏忽,甚至多次拒绝支付王某夫妇的医疗费用。王某夫妇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王关于房产C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王某夫妇与小王之间的《房产转让协议》实为以虚假交易形式掩盖的赠与行为,且附带了明确的赡养义务。鉴于小王未能履行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严重违反了赠与合同的附随条件,王某夫妇依法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法院应认定该赠与合同可撤销,并支持王某夫妇要求返还房产C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百六十三条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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