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房产赠与风波:撤销权行使的界限何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概述:
甲男与乙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甲男婚前拥有一套房产,系旧房拆迁后产权调换所得。2020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在办理房产证时将乙女列为共有人,并附加了关于离婚时房产归属的特别条款。然而,随着夫妻关系的恶化,甲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乙女则认为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应被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这一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夫妻间的赠与往往以增进感情、维系家庭稳定为目的。
在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签订的协议中既包含了赠与房产的条款,也包含了关于离婚时房产归属的特别约定。法院认为,这种赠与行为虽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但在夫妻感情失和、关系恶化的情况下,继续维持该赠与合同已失去实际意义。因此,甲男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行使撤销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夫妻间应互信互助、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性。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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