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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88岁的独居老人马某生前与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某负责马某的生养死葬,马某则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刘某。协议签署后,刘某及其家人搬至马某家共同生活,并履行了扶养义务。马某去世后,刘某要求继承房产等财产,但马某的亲属质疑马某在签署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应属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体现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旨在保障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本案中,尽管马某亲属对马某签署协议时的精神状态提出质疑,但法院结合医学诊断和日常表现认为马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刘某已按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