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赠与容易产生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郭女士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婆婆李女士分别向儿子儿媳账户内转账170万元、20万元。其中,170万元用于购房,并备注“购房款”,同时李女士还提交了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作为佐证。后李女士主张这两笔款项为借款,要求两人返还。郭女士则辩称,170万元是婆婆自愿赠与的购房款,并提交了电话录音等证据,而20万元则是生孩子的奖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从法律角度分析,父母对子女的资助并不等同于赠与,除非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在本案中,李女士不仅转账时备注了“购房款”,还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足以证明其出资为借款而非赠与。郭女士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的反证,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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