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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陈某是某公司老板,为感谢员工刘某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刘某,但附带了条件:刘某需在公司继续工作五年。双方签订了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然而,在赠与后第二年,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刘颖新律师评析:

  1. 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此案中,陈某与刘某的赠与协议附带了刘某在公司继续工作五年的条件,该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2. 条件未成就时的赠与效力:由于刘某在赠与后第二年便辞职,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因此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刘某返还房产。

  3. 公证与证据效力: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已办理公证,增强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力。在纠纷发生时,公证书可作为有力证据支持陈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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